书城法律食品安全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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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食品生产经营(1)

1.食品标签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宣讲要点】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如果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会导致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性质、功能等的认识出现偏差,从而购买、使用并不适合自身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最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为保证食品安全,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标签、说明书中依法正确标示规定的内容,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以虚假、夸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食品添加剂,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或者使用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使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这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强制义务。若经营者违反该义务,销售与宣传状况不符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对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原告孙某诉称,2012年8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千家素果”牌“脆爽果蔬脆、脆爽鲜枣脆”食品,共计付款人民币2,826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脆爽果蔬脆产品声称“低脂肪”,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内容标示:每100克含有脂肪17.1g。其中脆爽鲜枣脆产品声称“低热量”,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内容标示:每100克含有能量1,289.3千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低脂肪的定义为固体食品脂肪含量≦3g/100g,液体食品脂肪含量≦1.5g/100g。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低热量的定义为固体食品≦170KJ/100g,液体食品≦80KJ/100g。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涉案产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故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被告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一赔十。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2,826元,并赔偿十倍货值金额28,260元。

被告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涉案产品不存在实际的危害,原告非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对产品应具有相应的辨识能力。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根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所附《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相关规定,低脂肪食品的定义为:固体食品≦3g/100g,液体食品≦1.5g/100g。低能量的定义为固体食品≦170KJ/100g,液体食品≦80KJ/100g。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既载明为低脂肪和低热量产品,又载明脂肪含量为17.1g/100g和每100克含有能量1,289.3千卡,外包装食品标签明显含有虚假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等内容,可见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被告作为一家大型连锁超市,有义务也有能力识别外包装食品标签内容是否含有虚假内容,从而杜绝相关违法违规产品流入市场,被告显然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货值金额,依法有据,最终也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指引】

《食品安全法》

第20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48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96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食品标签应标明哪些事项?

【宣讲要点】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

之所以要加强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一是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广大消费者可以借助食品标签来选购食品。通过观察标签的整个内容,了解食品名称,了解其内容物是什么食品,是由什么原料和辅料制成的,以及生产厂家和质量情况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性能、规格、主要成分等有关情况;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要标识“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可见,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二是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需要。他们通过标签来扩大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企业和产品;同时,不同生产企业以自己特有的标签标志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其他假冒自己的标签食品。三是出口和国际食品行业技术交流的需要。

为了改变标签混乱的现象,最新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中应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等内容,其中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也有明确规定。

【典型案例】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7日原告购买被告华生园食品公司生产的原汁豆蓉饼3盒,共计19.50元。原告购买后朋友指出该产品可能含有反式脂肪酸,应当在标签上标明反式脂肪酸含量。后经送检证实,该产品确实含有反式脂肪酸。

为保护消费者健康,食品安全标准GB28050规定,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反式脂肪酸项目及含量,以供消费者知晓和选择。故原告起诉并请求判令:

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9.50元;

2、被告五倍赔偿97.50元;

3、被告承担诉讼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

被告华生园食品公司辩称:

第一、涉案产品送检人及缴纳检测费均是秦某,与原告晏某无关,因此,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返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三,涉案产品系合格产品,原告要求赔偿及主张的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于法无据。

第四,原告购买了很多其他商品并通过多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此,原告不是以消费者名义购买涉诉的三盒商品,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原告晏某购买被告华生园食品公司生产的“原汁豆蓉饼”3盒,单价为6.50元。该产品配料表标明:小麦粉、酥油、黄豆、白砂糖、鸡蛋、食盐。生产许可证编号QS500424010017。产品执行标准:GB/T20977。生产日期:2013年9月8日,保质期:常温45天。净含量120克。营养成分表中的项目有: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钠。生产商:重庆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原告购买后未开封食用,并于2013年10月10日委托秦东将上述商品送至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该研究院做出的测试报告中载明,测试项目:反式脂肪酸(以脂肪计)(g/100g),测试结果:1.1。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该产品违反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与其就赔偿事宜等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专家评析】

原告晏某购买被告华生园食品公司生产的产品,因原告晏某系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使用产品、接受服务的人,因此,原告晏某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其中第4条“强制标示内容”4.4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同时,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第三条“营养成分表”第(二十六)项“关于反式脂肪酸”中说明,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和代可可脂(未使用氢化油的除外)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而卫生部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部门,其对标准的解释应当视为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所涉产品作为预包装食品,其配料中含有酥油,且原、被告均认可酥油系起酥油的通俗名称,而起酥油属于以氢化油或者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但被告作为诉争产品原汁豆蓉饼的生产者,并未在该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反式脂肪(酸)含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被告作为诉争产品的生产者,未按照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解释在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反式脂肪(酸)含量,参照《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消费者购买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依据上述规定,鉴于原告所购食品已送检,不存在退还的问题,原告晏某要求华生园食品公司退还货款其实质系要求赔偿货款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损失19.50元,并支付价款5倍赔偿金97.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了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因无证据和事实,法院未予支持。

【法条指引】

《食品安全法》

第42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3.预包装食品包装应注明产品标准代号吗?

【宣讲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有相应的国家标准,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标准来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企业可以执行企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标准前面的英文字母是标准的代号,“GB”表示国家标准,“DB”表示地方标准,而“Q”开头的标准是企业标准。

其中国家标准又分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由GB、发布标准的顺序号以及发布标准的年号构成,如GB8537-2008;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GB/T、发布标准的顺序号以及发布标准的年号构成,如GB/T10792-2008。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发布标准年号组成。如DB33/383-2005,DB33就是浙江省地方标准代号,383是地方标准顺序号,2005是年号。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该标注相应的产品标注代号,以便明确食品生产所执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