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宪在:生活中的宪法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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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自序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

——《荀子·天论》

在荀子这段话中,“天”是指统治人类的社会规律。在他看来,“天”有常道,治理国家也有常法,治国必须遵循一定的方略,否则即便尧舜也挽救不了社会的衰败。用我们今天的话语表达,国家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必须恪守基本法治,而法治的基本规律就体现在宪法这部“根本大法”之中。宪法应验于日常社会活动,而不是一套可望而不可即的崇高抽象的理念,它体现于看似平凡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事实上,和一般法律一样,宪法的生命也在于生活——普通男女的有血有肉的生活。不少人喜欢说宪法是“活的”(living),是随着社会和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成长着;显然,只有生活中而非书本上的宪法才可能是活的。

本书的主题就是谈论生活中的宪法,目的是说明宪法或宪法的缺失对我们平常生活的重要影响。

本书收集了我近年发表在报刊和电子媒体的短文或讲演,大致分涉十二个领域。2008年是中国第一部宪法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百年诞辰,因而第一辑首先回顾与展望了中国宪政的世纪历程,并总结了当代宪政的模式、问题及出路。贯穿百年的历史情结少不了爱国主义,而“爱国”有真假之分,偏颇狭隘的“爱国”不仅不能凝聚民族力量、推动社会进步,反而会导致盲目排外并成为宪政的大敌。从“奥运”前后发生的一系列摩擦便足以看出,盲目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在中国仍然具有极大的号召力和欺骗性,必须认真对待。因此,第二辑探讨宪政与爱国之间的关系,主张理性爱国及其所蕴涵的自由和宽容精神。接下来,第三辑和第四辑探讨言论、新闻、集会和结社自由,通过中国社会的现实生活证明它们是最重要的宪法权利。

第五辑至第七辑讨论公共参与、基层民主和地方自治。如果说表达自由通常是指不受政府干预的消极自由,那么公共参与则是公众通过和政府积极对话参与公共决策。近年来一系列事件证明,公众对政府决定的有效参与对于地方公共利益至关重要;凡是那些领导“拍脑袋”决定事情,没有广泛征求公民意见的,最后往往成为不合民情、劳民伤财之举。当然,更为系统的公众参与是基层民主,因为公众的直接参与只能限于某些影响重大的公共决定,那些影响普通生活的日常琐碎决定只能委托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员,而民主选举是保证政府决策符合民意的主要机制。基层民主的另一层含义是地方自治,凡是地方有能力自主决定的事情就不应该受到中央干预。第八辑专门探讨中央和地方分权机制,尤其是治理分权。事实证明,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不足以控制地方官员的贪污腐败,理性的公共治理离不开地方自治和基层民主。

地方自治能保证地方政府对当地人民负责,却不能防止地域歧视、促进地区平等,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权利底线,而这正是中央政府的正当管辖领域;对于中央该管的事情,中央还是有义务管起来。第九辑和第十辑探讨地域平等和近年来问题最多的土地使用权保障,第十一辑通过行政法治讨论一般人权保障、社会和谐与法治的关系。最后,第十二辑探讨了司法改革、司法职能的定位和改革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