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产业竞争力的基本内涵和特征,结合指标体系建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基于实际研究需要,我们构建了宁波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从系统的观点分析,文化产业竞争力包括两个结构功能:一是竞争力模块功能,二是竞争力要素功能。竞争力模块功能由核心竞争力、基础竞争力和环境竞争力构成。竞争力要素功能由生产要素竞争力、需求状况竞争力、产业集群竞争力、企业战略竞争力、政府行为竞争力构成。我们建立了由这3大模块、5大要素、13个竞争面、34个竞争力组成的评价指标,构成全面反映宁波文化产业竞争力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文化产业竞争力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有助于从总体及各个层面深入研究宁波文化产业,为量化研究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依据和准绳。
第一节宁波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体系构建的原则
由于产业间存在产业特性、产品属性、产业发展水平、产品流通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因此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所采用的竞争力理论、评估方法、具体的指标也存在差异。文化产业不仅是精神产品生产的行业,也具备一个涵盖广、产业门类复杂的业态。在构建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体系的过程中,要保证构建结果的科学、有序和有效,就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体系构建的原则可以分为六个具态,它们各自从某个维度保证了体系的有效性,而其共有效力是保证体系的整体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因此,每一个维度在独立生效的同时,整体的作用是不能脱离全部维度的共有效度和限制的。
一、科学性原则
作为评价体系的一般性原则,构建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必须根据科学性原则来设计和展开。科学性原则是一系列决策原则的综合体现。现代化大生产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兴起,为决策从经验到科学创造了条件,遵循科学性原则,才可进行科学的决策。具体在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体系的构建中,科学性原则又有其特殊表现。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科学性原则:
1.在现代评价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两类相互区别、相互补充的科学方法:“软”技术和“硬”技术。前者是指依靠大量专家的知识、经验、智慧,运用社会学、心理学的理论,作出科学判断的定性分析方法;后者是指借助于运筹学、系统分析和电子计算机的知识,通过数理分析来进行判断的定量分析方法。在现代评价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该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即把发挥专家的经验与智慧同运用数学模型进行系统分析结合起来,再结合实际探索出一套科学而适用的评价体系。
2.要体现文化产业在产业属性、产品属性、产品发展水平及产品流通方式等方面与其他产业的差异。我国文化产业总体上讲与英美等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发展水平较低,不同地区之间的产业发展水平也不一致。因此构建评价指标时,应将文化产业竞争力作为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来考察,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3.构建评价指标时,应体现多种文化产业类型的独特性。资源型文化产业是以资源为主要生产要素的,构建评价指标时应重点考虑资源竞争力。能力型文化产业以能力为主要生产要素,构建评价指标时应重点考虑产业能力。技术型文化产业以技术为主要生产要素,构建评价指标时应重点考虑技术竞争力。
二、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也称为整体性原则,它要求把决策对象视为一个系统,以系统整体目标的优化为准绳,协调系统中各分系统的相互关系,使系统完整、平衡。因此,在决策时,应该将各个小系统的特性放到大系统的整体中去权衡,以整体系统的总目标来合理安排各个小系统的目标。
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不仅总体系与各个子体系之间有着紧密联系,而且各系统之间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构建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将产业竞争力作为一个系统来考察,并将系统论的观点贯穿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具体而言,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1.要形成有机有序的联系。从当前国际上通行的产业竞争力评估理论体系来看,总系统与各子系统、各子系统之间存在着有序的联系,才能形成有机的整体。
2001年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将国际竞争力评价体系调整为由经济运行竞争力、政府效率竞争力、企业效率竞争力和基础设施竞争力这四个要素构成。IMD指标体系中的各大要素之间有序排列,相互联系,界限分明,体现出较强的系统性。
2.构建指标体系除了强调各指标之间的有序性,还需要强调体系的完整性。
指标体系的设计应从不同层面反映文化产业竞争力情况,避免指标间的重叠。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在2006年出版的《国际竞争力年度报告》中构建的评价体系由4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要素,共312项指标构成。每个一级指标分别包含5个方面的二级要素,二级要素下又建构若干个指标层,使构成要素更为全面,评价体系臻于完善。因此在构建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时必须全面、系统地考虑影响产业竞争力的多重因素,明晰要素间的界限,使评价体系更有序、更完善。
三、代表性原则
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应全面、准确地反映产业竞争力。全面的评价体系同时也应简明,从复杂的指标中筛选出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指标。因此,构建竞争力评价指标时应处理好简明性与全面性的矛盾。构建竞争力评价指标能把复杂的文化产业竞争力变为可度量、计算、比较的数据,以便为制订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及方针政策提供量化了的依据,因为全面的评价指标才能准确地反映产业状况。从理论上说,指标越细反映现实越准确,但并不需要面面俱到。随着指标的增加,收集和处理数据更繁琐,容易使指标间出现重叠,给综合评价工作带来困难。因此,构建指标应将全面性与简明性相结合。本着“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的原则,对于不是必需的指标应尽量精简,避免重复。
纵观世界上最被普遍认可的指标体系均由相互独立、代表性强、易获得、信息量大的指标构成。用最简明的指标体系全面地反映产业竞争力状况,就应从众多的指标中筛选出最具代表性、典型性的指标,尽量不选择含义相同或相关性较大的指标。
四、可操作性原则
可操作性原则要求在指标构建中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明确文化产业的含义与指标构建的目的。这样才能使构建的指标适合文化产业,有的放矢,具有实用性。
在实际的操作中能更全面系统地分析和评价文化产业,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定量与定性的分析评估。第二,充分考虑数据的易获得性。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最终需要收集相关数据对评价对象进行分析。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些数据难以获取。因此,选取指标时应充分考虑数据的选择、获得、计算或换算的简易性和可行性,尽量避免选择动因性、措施性、对策性的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
五、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又称统一性原则。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可比性原则必须以一致性原则为前提,以客观性原则为基础。只有同一主体的前后信息环境一致,才能使不同主体之间的比较相对有说服力;只有各个主体的信息真实可靠并且具有可比性,它们之间的比较才会相关有用。
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可比性原则是指指标核算应当按照一定的处理方法进行,指标元素口径一致,提供相互可比的信息。这里的可比,是指不同的企业、行业、地区、国家,尤其是同一门类的不同成员之间的可比。该原则要求不同的项目都要按照统一的核算方法与程序进行,以便于信息使用者进行比较。
另外,指标体系中相关的或可靠的信息不一定就是可比信息。为增加可比性,不同主体应尽可能采用统一的方法和程序,并以准则或制度为规范。但过分强调方法和程序统一追求可比性,则可能会削弱甚至破坏相关性和可靠性。如果统一性掩盖了各主体之间真正的差别,其可比性也将大大削弱。
可比性原则要求主体公布其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并且在改变方法和程序时,要将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及其对状况、环境的影响进行披露。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可比性来源于三个方面:信息、数据的真实性,方法的无歧视性,环境和背景的同质性。因此,要保证可比性原则的使用,是有相当多的限制条件和先决条件的。可比性原则在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中,只能作为参考性意见或激励性要素。在很多情况下,也正是因为其发挥作用的限制条件过多,不能作为决定性原则使用。
六、动态与静态结合原则
文化产业竞争力是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指标体系也应随着产业的发展不断更新,但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是我们研究的着眼点。因此,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是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体系。构建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将动态与静态结合,即将过程指标与状态指标结合。
过程指标是指那些反应文化竞争力提高过程的指标。状态指标是指那些反应产业竞争能力或竞争结果的指标。产品盈利情况、销售状况等是衡量竞争结果的指标,技术的研发、企业的管理能力等是过程指标。评价产业竞争力应多构建状态、结果指标,少构建过程指标。但过程指标能反映产业的长期竞争优势,对考察产业是否具有持续竞争力有重要意义。因此,构建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将反映系统质量改善或提高的状态指标与反映产业发展能力的过程指标相结合,并通过平均指标和相对指标结合,具体指标和潜在要素、潜在要素间的组合来反映动静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