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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城中村改造的创新探索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从2011年开始启动厂汉板村等17个城中村整村改造以来,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完成4个村6723户的拆迁工作后却没有发生一起村民集体越级上访案件,实属罕见。对比当地2010年发生的37批次因拆迁不当导致的农民上访事件,内蒙古呼和浩特的城中村改造工作似乎有了新的成功经验。

城中村改造是我国推进城镇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更涉及土地性质、拆迁开发、户籍管理等诸多"棘手"问题,这些问题之所以棘手,原因在于这些问题直接关乎百姓的切身利益,百姓的聚焦点往往不是城市的整体规划,而是自身的家庭生存与幸福发展。因此,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也是核心难点在于,对被拆迁对象的个体权益与城市整体规划利益之间的平衡协调。这需要充分利用法律与制度建立公信力,同时削减行政强制力的过多干预。在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环节中,其核心问题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土地确权和补偿估值的问题。

以往的城中村改造,通常是政府引进开发商进行征收改造。新楼房建好后,开发商往往把少部分位置不好的房子分给农民,而位置好的房子和商业铺面都按市场价出售赚取了高额利润,失地农民仅留下几套房子,其长远利益受到损害。这种情况往往让原本应该成为城镇化建设受益者的村民成为城中村改造中的利益对立面。现在这种以村民自主为主导,政府辅助服务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规避了因为估值补偿以及未来开发利润归属问题产生的矛盾。自主性意味着村民对自身利益的自主决定权和责任明确,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民主与效率相结合的最佳途径,毕竟自己不会反对自己。

新型城镇化必然涉及城中村改造的观念和方法的新型化,类似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自主式改造的这种注重对个体权益进行保障的城中村改造方法是方向性转变,无疑是一种创新性探索,而且规避了过去完全由政府主导下的城中村改造中出现的矛盾冲突问题,同时大大节省了行政成本和降低了社会成本,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长期目标。这必将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成为主流,进而脱离传统城镇化的背景。新型城镇化不等于快速城镇化,不等于不惜一切代价的城镇化。城镇化的最终目的是提升人民幸福指数,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如何摈弃过去粗放式的城镇化,打造和谐城镇化,打造幸福城镇化。

自主性拆迁改造的唯一劣势在于村民自身的开发能力和专业性不足,这需要政府给予配套服务,要求政府回归公共服务角色,而不要涉嫌与民争利。技术问题最终都能解决,这种新型拆迁改造方式的推广最终取决于当地政府放弃地方政府短期既得利益的决心,进而真正追求城市长期和谐发展的根本利益。

"政府主导服务,村民参与改造"的城中村改造方式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创新,相关政策和制度跟进的前提基础是政府角色归位,同时保障村民发挥自主权,建立和完善拆迁改造建设实施方的委托制度。在农民转市民的过程中,处理好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是核心要点。让农民无条件或过低补偿条件而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来换取市民身份的做法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那么,该如何将城中村改造工作切实可行地进行下去?笔者认为应该坚持如下两点:

一是,要建立综合补偿制度,而不是单一以土地价值为补偿依据。城中村所在土地的周边城市土地价值往往已经远高于城中村现有土地价值,这种对比落差带来的心理失衡使得拆迁过程矛盾重重,简单地抬高土地价值补偿的方式最终是变相抬高地价。所以,政府要扮演提供综合公共服务的角色,综合考虑解决村民因拆迁带来的实际生活困难而非扮演强制拆迁的"说客"。

二是,建立与村民自主性改造相配套的技术问题解决方案。例如,建立开发商委托招投标制度,允许村民自主成立城中村改造筹备委员会,并将开发委托权下放到该委员会。依据城市控制性规划方案和进程时间表,政府履行监督和督促的职责。

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突破50%,与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一样,需要不断提高城镇化的质量,摈弃传统粗放式拆迁改造带来的高社会成本缺陷,建立和完善城中村改造利益分配机制,这符合新型城镇化追求的长期根本利益。